常常有人將自行研發(fā)的科技成果投入市場后再申請專利。今天我們要講的就是,這種情況是非常愚笨的。這樣做不僅可能導致產品技術的專有權不在,還能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以下我們就講一個真實的案例,來詳解其中的專利知識。
張某將自行研發(fā)的產品拿到某一平臺上試賣,試賣一段時間后才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審查員沒有發(fā)現該設計已經公開,故張某的申請獲得授權。獲得授權后,張某發(fā)現,有人在淘寶上出售相同的產品,張某認為其出售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欲提起訴訟。
那么,問題來了,專利侵權訴訟的首要前提是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合法有效,而張某的專利權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因涉案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屬于現有技術,被控侵權人或者任何一個單位或個人都可以對張某的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在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也可以提出現有技術抗辯,張某除訴訟主張得不到支持外,申請專利和維持專利有效的成本也可能付之東流。
有人不解,張某自行設計的技術成果,從投入市場到申請專利的一段時間內也沒有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公開相同的技術方案,或,就相同的技術方案提出專利申請,為什么張某就該技術成果申請的專利會無效。這是因為張某在申請日前的公開了該技術成果,在申請日前公開的技術,公眾有自由應用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容剝奪,否則會破壞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所以,張某在申請日前的試賣行為導致該技術成果成為現有技術,不能再就該技術成果申請專利。
同時,我國專利法也規(guī)定了幾種不喪失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公開的特例。
我國《專利法》第24條規(guī)定,申請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guī)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次發(fā)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即以上《專利法》24條規(guī)定的三種情形不構成影響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申請的現有技術。實際上,發(fā)明創(chuàng)造公開以后已經成為現有技術,只是這種公開在一定期限內,對申請人針對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申請來說,不視為影響其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現有技術。
通過以上的案例及知識,我們可以看到,專利申請千萬不要將自行研發(fā)的科技成果投入市場后再申請專利,專利申請要及時,保護才能更到位。